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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進一步深化我市住房制度改革,支持城鎮居民購買自用普通住房,規范住房公積金貸款管理,保障住房公積金安全運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中國人民銀行《個人住房貸款管理辦法》和《貸款通則》,結合本市實際,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住房公積金貸款(以下簡稱貸款),是指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以下簡稱貸款人),用住房公積金向繳存了住房公積金的職工個人(以下簡稱借款人)發放的用于購買、自建、大修普通住房的貸款。貸款人發放貸款時,借款人必須提供擔保。借款人到期不能償還貸款本息的,貸款人將根據本辦法進行處理。
第三條本辦法由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委托銀行房地產信貸部(以下簡稱銀行信貸部)辦理。適用于全市行政事業單位,駐撫中央、省屬各單位,國有、城鎮集體、外資、城鎮私營及其他城鎮企業,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按規定繳納了住房公積金的職工個人。
貸款對象和條件
第四條貸款對象應是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并按規定足額繳存了住房公積金的個人。
第五條借款人應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1)借款人及所在單位在市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已連續一年不間斷繳存了住房公積金,并具備長期繳存、有穩定的職業和經濟收入、信用良好、有償還本息的能力。
(2)購(建)自住房的必須手續齊備,具有單位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證明,報建手續或有關部門鑒定證明。
(3)借款人姓名與購房合同、房屋產權證戶名一致。
第六條借款人應向貸款人提供下列資料:
(1)身份證件(指居民身份證、戶口簿或其他有效法定證件);
(2)住房公積金繳存證;
(3)合法有效的購房合同或協議書,自建、大修住房的應出具有關部門評估鑒定書及建設行政部門審批文書;
(4)辦理抵押、質押所需的房產證明書、有價證券,期房按揭所需的開發商開發商品房所需的證明;用直屬親屬(父母或子女)房屋產權辦理抵押的還需提供直屬親屬的委托書和身份證明;
(5)銀行信貸部門要求提供的其它證明材料。
貸款程序
第七條借款人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應先到貸款人處領取《撫州市職工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申請表》一式二份,按表中內容填寫并加蓋單位公章,連同符合要求的貸款資料一并交貸款人。
第八條貸款人在收到借款人《貸款申請表》和符合要求的貸款資料后,七個工作日內向借款人答復,正式受理貸款。
第九條貸款人受理貸款后,必須派員到借款人單位及對抵、質押實物進行現場調查,并提出調查報告和意見,按程序上報,經研究后審批。
第十條貸款審批后,借款人與貸款人簽訂貸款合同。貸款合同一式四份,借款人、銀行信貸部、貸款人及公證部門各執一份,副本根據需要確定。
第十一條貸款合同簽訂后借款人必須到公證部門辦理合同公證,然后由貸款人向銀行信貸部下達貸款委托通知書,銀行信貸部按合同約定的時間,以轉帳方式將貸款本金劃轉到售房或承建單位在銀行帳戶上或指定的帳戶上。
第十二條住房公積金貸款采用房產抵押、期房按揭、有價證券質押、住房公積金聯保四種擔保方式:
房產抵押,必須提供符合法定規定的房屋產權證書,并依據中國人民銀行《個人住房貸款管理辦法》第五章第十七條規定簽訂抵押合同,如不能按期還款,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有關規定對擔保的抵押房產進行處理;
期房按揭,在房屋產權證未辦好之前,由開發商提供開發房地產符合法定規定的相關證明,和收集借款人的各項所需資料,并繳納貸款額度10%保證金。待期房辦理好房產證并作房產抵押后,貸款人退回保證金。如借款人不能按期還款,仍按規定對擔保的抵押房產進行處理。
有價證券質押,必須提供有價證券原件和有關部門價值評估證明。如借款人不能按期歸還貸款,將依法處理質押的證券。
公積金聯保,借款人與聯保人到貸款人處現場簽訂聯保證明,如借款人不能按期歸還貸款,將聯保人繳存的住房公積金抵償貸款。
房屋保險
第十三條房產作抵押的(包括期房按揭),借款人需在合同簽訂前辦理房屋保險或委托貸款人辦理有關保險手續。抵押期內,保險單由貸款人保管。
第十四條抵押期內,借款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斷或撤銷保險;在保險期內,如發生保險責任范圍以外的因借款人過錯的毀損,由借款人負全部責任。
貸款額度、期限與利率
第十五條個人可借款額度按下列公式計算:
可借款額度=借款人夫妻雙方的計繳公積金月工資之和×50%×12×貸款年限。一般不超過所購、維修房屋所需資金的70%,和不超過抵押物值的70%,最高不得超過10萬元;若借款人配偶亡故、失蹤或離婚,可與一名已繳納公積金的子女一并計算貸款額度。
第十六條貸款期限最長10年,但不得超過借款人法定退休年限。
第十七條貸款利率按人民銀行公布的住房公積金同期利率的規定辦理。貸款期在1年(含)以內的,實行合同利率,遇法定利率調整,不分段計算。貸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遇法定利率調整,于次年年初開始,按相應利率檔次執行新的利率規定。
還款
第十八條貸款本息的歸還,一年期(含)貸款按合同期限,到期一次性還本付息,利隨本清;一年以上期貸款分期等額還本付息。
逾期貸款的處理
第十九條借款人不能按合同約定按期還本付息的,從到期之日起按逾期處理。逾期超過六個月的按不良貸款處理,對不良貸款貸款人有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貸款通則》和中國人民銀行《個人住房貸款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對借款人用于抵押、質押的房產、有價證券及聯保公積金進行處理。
第二十條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貸款人按中國人民銀行《貸款通則》的有關規定,對借款人追究違約責任:
(1)借款人不按期歸還貸款本息的;
(2)借款人提供虛假文件或資料,可能或已經造成貸款損失的;
(3)借款人擅自改變貸款用途,挪用貸款的;
(4)借款人拒絕或阻撓貸款人對貸款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的;
(5)借款人與其他法人或經濟組織簽訂有損貸款人權益的合同或協議的;
(6)保證人違反保證合同或喪失承擔連帶責任能力,抵押物因意外損毀不足以清償貸款本息,質物明顯減少影響貸款人實現質權,而借款人未按要求落實新保證或新抵押(質押)的。
第二十一條如借款人不能按期歸還貸款本息的,貸款人有權按中國人民銀行《貸款通則》等規定,終止貸款提前收回貸款本息及相關費用,并依法對借款人的抵(質)押物進行處分。
借款合同的變更和終止
第二十二條借款合同需要變更的,必須經借貸雙方協商同意,并依法簽訂變更協議。
第二十三條借款人死亡,由其財產合法繼承人繼續履行借款人所簽訂的借款合同;借款人宣告失蹤,由其財產代管人繼續履行借款人所簽訂的借款合同;借款人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由其監護人繼續履行借款人所簽訂的借款合同。
第二十四條借款人因經濟收入低于社會最低保障線暫時無償還能力的,應在貸款到期之日前,書面報告貸款人,經貸款人同意后,依法簽訂變更還款協議,否則作逾期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