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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遏制農民因病致貧、因病返貧問題,建立本市農村大病醫療救助的長效機制,促進社會和諧發展,根據國家、省、市關于開展大病救助工作的相關要求,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農村大病醫療救助制度是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的補充形式,所需資金通過政府投入和社會捐助等多渠道籌集,全部用于對農村參合貧困大病患者的醫療救助。
第二章農村大病醫療救助基金的籌集和管理
第三條建立農村大病醫療救助基金。基金來源:
(一)公民、法人和其他社會組織的捐贈;
(二)市財政安排一定數額的配套資金;
(三)其他形式的救助資金。
第四條農村大病醫療救助基金應當依法嚴格管理。
(一)基金納入市紅十字會專用賬戶,設立單獨科目,實行以收定支,收支兩條線管理,專款專用,單獨核算,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作他用;
(二)市紅十字會建立基金管理的風險控制機制和長效運行機制,保證一定數額的基金儲備,確保基金運行安全;
(三)市紅十字會制定基金管理、審核、發放程序,加強規范化、制度化管理,不斷提高農村大病醫療救助基金的使用效益。
第三章農村大病醫療救助的對象
第五條農村大病醫療救助的對象為本市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因病在定點醫療機構治療,一個救助年度(從上一年月日至本年月日)所花費的醫療費在按新型農村合作醫療政策補償后,個人自負部分超過4萬元,家庭貧困的農民。
第六條對符合條件的救助對象,根據其家庭實際狀況和自負醫療費用等情況給予救助。農村大病醫療救助每年開展一次。
第七條因下列情況發生的醫療費用不在救助范圍:
(一)不能提供有效收據或有效原始證明的;
(二)因打架斗毆、第三者造成的交通事故或傷害、吸毒、自殺、自殘、酗酒以及矯形、保健、康復治療等發生的醫療費用;
(三)在非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定點醫療機構發生的醫療費用;
(四)其他不應納入補助范圍的費用。
第四章農村大病醫療救助的程序
第八條每年月初,市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管理中心依據患者報銷信息,向市紅十字會提報本救助年度內自負醫療費用4萬元以上的患者名單,市紅十字會將該名單通報所在地鎮(街道、園區)政府。鎮(街道、園區)政府、村委會負責對申請人的家庭貧困情況進行審查。家庭貧困的,通知其填寫《市農村大病醫療救助申請表》,并由負責人在表上簽字、蓋公章,連同患者身份證及復印件、醫療費用相關單據及必要的病史材料一并報市紅十字會。
第九條市紅十字會對全市救助申請進行匯總,提出本年度農村大病醫療救助意見,并報市政府領導同意后,發放救助金到屬地鎮(街道、園區)政府,由鎮(街道、園區)政府發放給患者。
第五章監督管理
第十條農村大病醫療救助工作在市政府的統一領導下實施,各有關部門根據職責分工,密切配合。
(一)市紅十字會負責農村大病醫療救助的日常工作;
(二)市財政、審計、監察部門按照職責依法對醫療救助基金募集、管理、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三)新聞宣傳部門負責做好農村大病醫療救助工作的宣傳報道;
(四)各鎮(街道、園區)負責配合有關部門做好轄區內醫療救助資金的募集和具體的救助工作。
第十一條市紅十字會要按照公開、公、公正的原則,定期將農村大病醫療救助基金的籌集、使用情況向社會公布,接受監督。
第十二條對違反本辦法的行為,由有關部門依法追究責任:
(一)對采取欺詐手段騙取醫療救助金的單位和個人,如數追回款項,并依法追究有關單位和當事人的法律責任;
(二)對侵占、挪用農村大病醫療救助金的,由所在單位或主管機關對責任人依法處理;造成損失的,要依法賠償;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附則
第十三條本辦法自之日起施行,有效期為五年。年月日的《市農村大病醫療救助管理辦法(試行)》(政發〔〕8號)同時廢止。